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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干燥法》生效以来,巴西《交通法》第 306 条在该国法院受到质疑。在里约热内卢,对于将酒精含量超过法律规定的司机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装置是否符合宪法,两院存在分歧。但正是前一篇文章现在有望在里约热内卢法院引发新的争议。法院特别机构将判定司机为了逃避可能的刑事或民事责任而碾压并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TJ-RJ 第五刑事庭一致接受了与 CTB 第 305 条有关的违宪指控。在本案中,一名司机的辩护称,该司机在穿越里约尼泰罗伊大桥时撞到了另一辆车的后部。根据记录,他离开了事故现场。但车牌被留下了。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判处其拘役七个月。 法官没有讨论上诉的实质,他们只对初步问题发表评论,该问题质疑该装置的合宪性。他们根据全体会议的保留条款,暂停了上诉的判决,将违宪论点提交给特别机构。 上诉报告员杰拉尔多·普拉多法官引用了圣保罗和米纳斯吉拉斯法院的先例,这些法院已经宣布该文章违宪。他认为,犯罪类型强制自证其罪,因此侵犯了沉默权。对于法官来说,《宪法》保障被捕被告以及审讯和证据指导行为方面的这一权利。 普拉多还引用了巴西 1992 年 11 月 6 日第 678 号法令批准的《美洲人权公约》——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夫条约。
意外过境,当局的到来要求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直接违反了具有宪法规范地位的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夫条约的规定”,他表示。 法官表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可以保护被告免受任何强制配合提供表明其有罪的证据的情况,也可以防止拒绝被解释为对他不利或对他造成任何伤害”。 杰拉尔多·普拉多还回顾说,该国采用的制度是指控性的,因此,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这种做法是“典型的、非法的和有罪的”事实。他说:“将不遵守义 新西兰电话号码列表 务最多视为道德品质,意味着对宪法规范的公然歪曲,并且与现行的法律刑事制度相悖。” “巴西交通法的上述规定允许任何人以保护刑事司法行政为由而离开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即牺牲基本权利以换取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刑事责任。”据称保护可能受害者的利益——包括民事性质的利益,这构成了对宪法命令的真正欺诈”,他补充道。 先例 里约法院实际上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判例。第二刑事分庭的法官开始面对这个问题,这是人身保护令中提出的一个论点。当时,该案的报告员、小何塞·穆伊诺斯·皮尼罗法官驳回了《反恐委员会》第 305 条违宪的指控。

所讨论的刑事犯罪类型并不构成对沉默权的侵犯,也与代理人是否承认犯罪无关,因为并非每一起交通事故都会构成刑事犯罪,”他表示。 他还表示,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宣布该规则违宪。“司机留在案发现场的事实并不构成认罪,也不等于承认犯罪,甚至不等于承认犯罪的存在”。 2007 年 4 月起,里约热内卢法院第三刑事分庭在另一项裁决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根据第 305 条排除了定罪。被告已被判驾驶车辆时过失杀人罪,并因在本可以帮助受害者时没有帮助受害者而被加重刑期。“对于导致承认加重情节的同一事实,上诉人[司机]被谴责受到第 9,503/97 号法律第 305 条的制裁,并因同一事实受到双重谴责,这是没有道理的。时任法官、现任高等法院部长的马可·奥雷里奥·贝利泽表示:“事实”。 他还表示,该原则对该装置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因为它违反了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原则,当法律要求车辆驾驶员留在现场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对你不利的证据 虽然这是里约热内卢法院的一个新事项,但其他法院已经对此事发表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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