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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司法 高等法院第三庭的裁决规定,被指控犯有环境犯罪的法人实体的成立必须导致惩罚的消除,因为没有任何规则授权将这种刑事责任转移给法人实体。成立公司,已经在法律环境中引起分歧。据电子杂志《Consultor Jurídica》采访的专家称,此事可能会提交联邦最高法院 。 再生产 STJ的决定引起专家 争议 如果该法人实体在被另一家公司合并后被合法终止,则《刑法典》第 107 条第 I 款类似适用,正如该事项报告员 Ribeiro Dantas 部长所主张的那样,惩罚也不再存在。紧随其后的是其他四位部长,最终以一票之差(5 比 4)结束。 在审判中,部长乔尔·伊兰·帕乔尼克(Joel Ilan Paciornik)提出了分歧,他驳斥了将法人资格的消灭等同于被指控或定罪的人的死亡的说法。对他来说,只有在公司解散并清算的情况下,这在技术上才可能实现。 保罗·穆里洛·加尔旺 (Paulo Murilo Galvão)是刑事环境法专家,他的硕士论文研究了法人实体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无效性,他是相信此事将提交给 STF 的人之一。不过,他赞成STJ的决定。 “如果公司的灭亡不是欺诈,那么惩罚就必须取消。报告员的决定是完美的,因为一种行为合并为另一种行为。根据超越性原则,没有人能为另一个人的罪行负责。如果可以的话,那就可以了。” “STJ 的判断是正确的”,Galvão 分析道。 然而,对于从事环境领域工作且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来说,将刑罚的超越性适用于法人实体,如果提交至最高法院,将导致与STJ采取的理解相反的理解。 他不同意将环境犯罪定罪所确定的责任、义务和限制转移给新公司,因为集体实体具有与自然人不同的法律性质,不断进行法律和公司转型,而且集体实体的法律性质和公司性质也不同。因此,不妨碍他们对注册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环境损害必须由开发商进行民事赔偿,为什么不继续应对刑事定罪所施加的行政和限制性处罚呢?”律师问道。 “我相信,一旦讨论到STF,相反的理解就会占上风。这就是我认为的。
企业过失理论,该理论已经在其他国家使用并被STF采用,通过该理论,环境法专家在提及联邦宪法第225条第3款时解释说,无论其代表是否有罪,公司或集体实体都将承担刑事责任,无需双重归责。并没有规定法人实体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对公司内理论上负责的自然人进行刑事起诉。宪法规范没有强加必要的归责”。 “通过这种理解,自然人与法人实体正确区分开来,将合并现象理解为法人实体的合并,而不是死亡,而是法人实体的转变,其社会义务必须由法人实体保存和承担。合并者”,他补充道。 另一位环境法专家海伦娜·皮涅罗·德拉·托雷评估说,STJ 的决定“ 至少会扰乱这一进程”。但她指出,只要有诚意,这个过程 WhatsApp 号码 就会很容易得到解决。 专家解释说,在环境领域有两种责任:主观的,行政和刑事领域的责任;以及主观的,行政和刑事领域的责任。一种是客观的,它允许修复损害,无论是谁造成了环境损害,都追随原因。“成立公司并不转移刑事责任,”她强调说。关于公司成立后阶段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律师认为新开发商将能够承担例如劳工责任等。 一位曾在米纳斯吉拉斯州处理过环境灾难案件的律师也解释了与 STJ 的观点相反的理解,该律师也不愿透露姓名。 “在我看来,认为被刑事定罪的公司的惩罚性已被消除的想法确实是错误的,就像 STJ 在 REsp 1977172/PR 中决定的主题那样。Rogério Schietti 部长是完全正确的,并且关于其他被击败的部长的其他论点,考虑到多数立场赋予管理人在面临刑事定罪时决定不维持法人实体存在的权力。换句话说,最终,这些管理人愿意干预刑法的适用和惩罚本身,尽管这是一项国家特权,但将其视为纯粹的有效行为。” PMMF Advogados 合伙人Helder Moroni Câmara仍然对质疑合并中法律实体不受惩罚性胜利的理解表示分析,STJ 的决定“至少是有问题的”。 Chamber 表示,正如审判期间所争论的那样,将自然人的死亡与法人实体的死亡进行比较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他的说法,自然人存在于自然、有形的世界中,而法人则存在于自然、有形的世界中。人类创造的虚构作品。“这是不可能比较的。在我看来,STJ 的决定似乎是错误对称。

的结果,不可能比较事物。” 卡马拉强调的第二个要点是,自然人死后就完全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法人实体不仅仅由 CNPJ 人格组成。还有其他构成法人实体的要素,它们可以在您死后继续存在,例如商誉。 “因此,STJ的决定是基于错误的对称性,是对不可比较的事物之间的错误比较。它们是绝对不可比较的概念和现实。法人实体死亡后,组成它的几个要素将继续存在。在我看来在公司中,即使法人资格消灭,由于商誉等若干要素仍然存在,刑事责任也应继续存在。因此,可以对STJ针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提出质疑. 处罚可能会落在那些在法人实体名称消失后仍然存在的要素上”。 商会还提请注意 STJ 在该问题上的普遍理解所造成的后果:“我们最终可能会在法人因环境犯罪而被刑事定罪的案件中看到一场为了消除惩罚而进行各种合并的运动”。 有利 另一方面,对于来自 Lins Ferraz Advocacia 的Mauricio Lins Ferraz来说,STJ 的决定“是无可非议的,应该受到赞扬”。犯罪学家认为,“考虑到法人实体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 107 条第一项,其消灭必然导致可处罚性的消灭”。 费拉兹表示,只能考虑对仍然存在的公司进行刑事处罚,尽管修复损害的民事义务等其他影响可能仍然存在。“这完全符合制裁的刑事性质(本质上是惩罚性的)以及使法人实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性。这也源于不可能将刑罚扩大到受惩罚的法人实体之外,而且还因为,随着公司的成立,该公司已不复存在,即使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一部分,也可以肯定后者没有对相应的刑事诉讼作出回应,因此也没有行使辩护权,因此不能受到同样的处罚。会补充说,根据过期的投票考虑的禁止刑事处罚手段的可能性似乎是诡辩,尽管可能有害,但不能成为不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该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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